和风细语:恐怖的日本民法733条和772条

2007-05-11 来源:本站原创   作 者:jpwind  【 评论:0 收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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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段时间看新闻,在讨论是否要修改民法733条和772条。
起因是日本自民党和公明党考虑提案,要求将婚姻禁止期间由6个月缩减为100天左右。
居然有这种规定!觉得非常好奇,就去查了一下原文

   (再婚禁止期間)

    第733条
        1  女は、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日から6箇月を経過した後でなければ、再婚を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。
        2 女が前婚の解消又は取消しの前から懐胎していた場合には、その出産の日から、前項の規定を適用しない。


   (嫡出の推定)

    第772条
        1 妻が婚姻中に懐胎した子は、夫の子と推定する。
        2 婚姻の成立の日から200日を経過した後又は婚姻の解消若しくは取消しの日から300日以内に生まれた子は、婚姻中に懐胎したものと推定する。


翻译:

第733条是关于离婚后再婚禁止期间的规定,有两项
1)女方在婚姻解除或取消6个月后才能再婚。
2)女方在婚姻解除或取消前怀孕的情况下,从分娩那日起,前项规定不适用

第772条是关于孩子是否亲生子的推断的规定,也有两项
1)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怀的孩子,推断是丈夫的孩子
2)婚姻成立后200天后或者婚姻解除或取消后300天内生的孩子,推断为婚姻存续期间怀的孩子。

为什么会这样?
据说是考虑到为了防止出现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谁的情况,才设立这种规定的。
当然也有许多反对的声音,
比如只规定女方的再婚禁止时间,没有规定男方的,这违反了宪法的男女平等精神。
还有,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了,完全可以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判定孩子的亲生父亲,也就不需要6个月的再婚禁止期间了。

关于婚姻的其他规定这里也不多说了,我写这篇文章是为了让大家娱乐一下。
如果有人想知道,可以访问以下网址:
日本婚姻介绍
日本民法第4篇 亲族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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